作者:admin人气:0更新:2025-07-28 12:00:15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890号
陈齐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诉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确认《关于解除柯木塱永安加油站租赁合同的函》不生效,继续履行《永安油站租赁合同》及《永安油站租赁补充协议》;2、本案受理费由你方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人:钟腾 020-83006736
标签: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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